黄永玉大师设计的包装被侵权湖南酒鬼酒

时间:2023-5-14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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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天心区人民法院,作者天法小新

天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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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和湘泉都是湖南本土酒企,

两者颇有历史渊源,

但最近,

酒鬼酒把湘泉给告了!

酒鬼酒公司起诉湘泉公司

所生产的“封藏叁拾”白酒

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要求其赔偿50万元。

今天,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宣判了该案。

案情回顾

年11月,酒鬼酒公司发现湘泉公司生产的,由长沙市雨花区一家商行所销售的“封藏叁拾”,涉嫌对酒鬼酒公司“紫坛贰拾”中第号立体商标侵权(黄永玉大师设计的麻袋型酒瓶哦)和不正当竞争,于年12月26日向天心区法院起诉。

酒鬼酒公司要求判令湘泉公司:1.立即停止仿冒原告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号立体商标的行为;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等。

酒鬼酒公司诉称:

1、被告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封藏叁拾”酒瓶与原告立体商标在瓶口、瓶颈、瓶身的麻袋形状、颜色、大小方面均相同。

注册历史久远的商标,照片有点模糊与失真呀!

2、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被告酒瓶包装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原告麻袋型酒瓶包装已成为极具有代表性的商品标志。其次,被告外包装盒仿冒原告外包装盒,原告外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有一定影响力与知名度。

3、被告构成恶意侵权。被告多年攀附原告产品知名度,多次善意告知无果,变本加厉仿冒原告产品包装,不断侵犯原告知识产权。

湘泉公司辩称:

a、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立体商标仅是简单立体图像,没有显著性,无法区分商品来源。被告产品的三维立体标识在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其不同也不近似。

b、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封藏叁拾”酒瓶参考了自身两个注册商标(分别为第号和第号,如下),系由其演变而来。

并且,原告“封藏叁拾”酒瓶还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6)。c、原告与被告同根同源,均从案外人湘泉集团改制而来,发起成立湘泉公司时,湘泉集团以无形资产占股10%,无形资产是指湘泉集团的白酒方面企业字号、商标、包装装潢特有风格(小编理解为:即便使用了原告立体商标及包装装潢,也是合理使用)。

湘西自治州的工商行政部门曾认定被告对原告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d、该酒瓶包装系为案外人珍湘酒业公司代工生产,珍湘酒业公司对这款酒有瓶型和包装盒的知识产权,即便侵权也应由珍湘酒业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查明

甲、原告拥有的第号立体商标,注册于年1月,核定使用范围为酒类。被告“封藏叁拾”瓶身与原告“紫坛贰拾”相比,只是下部略小,纹路有些差异。

被告称所参考的第号和第号商标,正在无效宣告处理中,且与被告的酒瓶纹路、颜色等方面差别明显。

被告所称具有外观设计专利,但该专利在外观性与酒瓶也差异明显。

乙、被告成立之前的一段时间,案外人湘泉集团曾同意以白酒方面的无形资产入股10%,但在临界登记成立时,变成了以现金50万元入股10%。湘西自治州的工商行政部门曾两次调查处理过两者间的知识产权争议,但均无涉原告“紫坛贰拾”与被告“封藏叁拾”。

丙、“封藏叁拾”标注厂家、产品条形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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