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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6-28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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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法律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的法律。

年6月29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疫情控制第五章医疗救治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传染病的概念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国家卫健委年1月20日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这一法定分类,使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治工作有法可依。

防疫工作方针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确定为乙类甲管的传染病,这一做法贯彻了分类管理的工作方针,使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乙类传染病却能够实施甲类传染病的“封城”等防治措施。

防治义务主体

传染病防治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国家卫健委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三级卫健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如教育局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各级疾控中心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各新闻媒体负有无偿开展健康教育的法定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从行政机关到个人,均负有疫情防治的法定义务。

防治工作中的权利保护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疫情控制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02

行政责任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03

刑事责任

0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02挪用特定款物罪

03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0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0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参考文件

1.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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